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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戈多的叹息
参加了一个关于《劳动法》相关的讨论:上海发生了一起案例,职业骗薪!上海职业团伙两年入职300家公司骗工资,月收超60万。
海报新闻发起的这个讨论,相信资料可以用。
两年入职300家公司,这是如何做到的,底盘是什么?
【资料图】
如果通过了试用期,公司主动辞退员工,要做两个月的工资补偿,如果员工干满了十年,那再加十个月的工资补偿,这一条款的出发点当然是为了保护员工利益,避免企业恶意辞退员工;但是,这类条款都是单方的保护。如果员工的确不符合企业用人的要求,有故意怠工的行为,甚至如上海的案例,实行恶意骗薪,一转正就每天来打个到,考验人力资源管理者的承受力,由公司主动解除劳务合同,那就获得了二个月的不劳而获的收入,这不符合社会公德,也不利于劳资双方的关系,更不利于经济的发展,但是,在《劳动法》的范围内是没有限制条款的。
这就是法本身有缺失了。
也有一种情况,员工可以利用小老板们对《劳动法》的无知,自愿表明不签劳动合同,口头约定好工资待遇,本来是月薪八千,干到年底也来恶意辞工,由于未签劳务合同,按规定要双倍罚,小老板立即傻眼了。
尽管当初未签合同是双方的约定,老板也是有诚信的,一分没按约定少发,那也不行。法就是法,但是,这显然是一个不道德的结果,说明《劳动法》的确需要修订,员工的基本利益当然要保护,但是,法的核心价值是公正,否则就会引发很多不必要的劳资冲突,企业也会有强烈的逃避《劳动法》的冲动。
有这么一个传闻,马斯克来中国办厂,中国的一位人力资源的应聘者告诉马斯克一个可以节省百万的方案,这个方案就是现在企业普遍在用的“劳动派遣”,这当然不利于广大劳动者。
还好,马斯克拒绝了这个方案。
但是,也说明《劳动法》在执行中的困难,而问题是两个方面的,对企业来说,不交五金一险一定要重罚,这是起码的社会责任,但是,既然已经交了五金一险,各项补偿是不是还是都让企业去担?特别是在经济情况不好时,对企业来说,《劳动法》也是山。另一方面,限制必须是中性的,如果员工因怠工被辞退,是不是要一个信息公干制度,就像上海的案例,两年300家公司,如果疯魔,它的成功说明《劳动法》还有漏洞,相关部门应该有所作为。
《劳动法》是劳资关系的公平保障,不要让它成为不良人员的职场厚黑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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